第一條、為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指定醫事檢驗機構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之認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全民健康保險指定醫事檢驗機構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以下簡稱本繼續教育),其「辦理機構」及「辦理計畫」由中央衛生主管機構委託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學會(以下簡稱醫檢學會)認定之。
第三條、本繼續教育得由下列機構辦理:
一、相關學會
二、醫學中心(含準)醫事檢驗部門
三、大專院校醫事相關科系所
四、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五、各區域醫療網協調委員會
六、其他經受委託學會認定者
第四條、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及時數由醫檢學會專業委員會認定。
第五條、擔任本繼續教育之講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教育部認定之國內外大學醫事相關學系以上學歷,並擔任區域以上教學醫院醫事檢驗部門組長級以上工作二年以上者。
二、具有教育部認定之國內外大學醫事相關學系以上學歷,並於區域以上教學醫院醫事檢驗部門或全民健康保險指定醫事檢驗機構執業四年以上者。
三、擔任國內外大學院校醫事相關學系臨床檢驗相關課程之部定講師以上職務者。
四、區域以上教學醫院主治醫師。
五、具有教育部承認之碩士以上學歷,並於區域以上教學醫院醫事檢驗部門執業者。
六、具有前五項相當經歷,經醫檢學會認定者。
第六條、本繼續教育辦理機構之作業程序:
一、各辦理機構應於舉辦本繼續教育前,應將辦理計畫(含課程、時數、師資、參加學員名冊及評估教學成效方法),送請醫檢學會核可,並於舉辦後將辦理本繼續教育之成效評估,送請醫檢學會認定。
二、各辦理機構於舉辦本繼續教育後,應會同醫檢學會發給時數證明文件。
三、個人參加國外相關繼續教育者,應檢附參加課程、時數、師資等,送請醫檢學會認定。
第七條、本要點訂定前已辦理之醫事檢驗人員繼續教育,由辦理機構依本要點規定補行認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