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一、本辦法依大學法及教育部發布之「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及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訂定之。
 
二、名額:
    以本學系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核計。但核定招生名額不足五名者,得以二名核計。
 
三、申請條件:
    學生符合下列資格之ㄧ,並經本學系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之專任教師二人推薦,得提出申請。
    (一) 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並具有研究潛力。
    (二) 修讀碩士學位滿一學期以上之學生,且『高等醫學生物技術學』成績在70分以上(含),並具有研究潛力。如於當學年度提出學位考試申請者則不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四、申請日期: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第一梯次應於四月一日至七月二十日前;第二梯次應於十二月一日至一月二十日前,向本學系繳交
規定之資料。
 
五、審查完成日期:
    (一)第一梯次應於八月三日前;第二梯次應於二月十日前,檢具系務會議紀錄,申請學生名冊暨相關之文件簽陳校長核定。(實際受理日期依當學年度校方訂定之時程為準)
    (二)經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非經申請撤銷逕修資格,不得再參加碩士班學位考試。
    (三)第三條第一款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應於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年學期,取得學士學位,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六、繳交文件: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
    (二)修業期間歷年成績單(含全班排名)。
    (三)修業期間研究成果報告書或未來研究計劃書。(兩者皆繳交者優先考慮,並審查前一週需交給審查委員)
    (四)教師推薦函二封。
 
七、審查標準:
    (一)修讀學士學位畢業生:
        a.修業期間必修課程成績(佔審查總成績之30%)。
        b.研究潛力(佔審查總成績之70%)。申請者就自己在修業期間之研究工作作三十分鐘口頭報告後,由審查委員進行口試。評分項目為研究成果、未來研究計劃、師長推薦程度、表達能力等項目
        c.審查總成績需達八十分(含),依分數高低排列決定錄取名次。若總成績同分者依其研究潛力平均分數高低排列名次。
        d.審查確認符合規定並提經系務會議通過。
    (二)修讀碩士學位滿一學期以上之學生:
        a.碩士班必修課「高等醫學生物技術學Ⅰ」成績(佔審查總成績之30%)。
        b.研究潛力(佔審查總成績之70%)由申請者就自己在碩士班期間之研究工作作三十分鐘口頭報告後,審查委員進行口試。評分項目為研究成果、未來研究計劃、師長推薦程度、表達能力。
        c.審查總成績需達八十分(含),依分數高低排列決定錄取名次。若總成績同分者依其研究潛力平均分數高低排列名次。
        d.審查確認符合規定並提經系務會議通過。
 
八、審查委員:
    由本學系全體教師擔任,審查委員至少5人。
 
九、報到日期:
    經審查通過者,依學校規定時間辦理報到;碩士班二年級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如未通過,則應繼續註冊入學。
 
十、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自核准之學年學期起,修讀課程、成績考查及修業年限等,悉比照博士班當年新生辦理。
 
十一、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經系務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於每學期結束(一月三十一日、七月三十一
日)前提出申請轉回本學系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本學系修讀碩士學位:
(一)   因故終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   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   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本條第三項規定。
        
前項學生經本學系或系務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十二、本辦法經本學系系務會議擬定,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