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idelines for Bachelor/Master Continuing program (4+1 Program)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經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依本校「學生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所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規定。
第二條:凡本校大學部各學系三年級以上(含)學生,得申請參加本所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
第三條:甄選資格:
(一) 學業成績達該班前百分之三十者,或學業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
(二) 曾實際參與研究工作至少二個月以上者。
第四條:甄選應備表件:
(一) 申請表。
(二) 歷年成績單。
(三) 讀書計畫(研究計畫)。
(四) 教師推薦函二封。
(五) 其他有助於申請之資料(如研究報告)。
第五條:甄選方式:
(一)書面審查(佔總成績50﹪):在學成績佔書面審查成績50﹪,其他相關資料(研究計畫)佔書面審查成績50﹪。
        (二)面試(佔總成績50﹪)。
第六條:甄選名額:以當學年度本所碩士班招生名額15﹪為原則。
第七條:本所應組成「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委員會」,聘期一年,本公平、公正原則辦理甄選工作。甄選通過預研生名單依教務處規定日期送教務處備查。
第八條:本規定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呈院長、教務長、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